关于印发市发改委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葫发改发〔2018〕122号
委内各相关职能科室:
为加强对全委进厅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确保委政务服务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衔接有序、运转顺畅,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葫政发〔2017〕13号)的要求,经委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葫芦岛市发改委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葫芦岛市发改委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准则》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并贯彻执行。
附件:1.《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3.《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准则》
4.《市发改委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登记表》
5.《市发改委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6.《市发改委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附件:1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
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委进厅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确保委行政服务中心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与委内有关业务工作有序衔接,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葫政发〔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委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窗口受理,职能科室审批,窗口送达的模式。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事项为我委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项目核准和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第三条 委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事项的组织、协调、衔接及人员的综合管理,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行政审批的规章制度、审批流程及公开方式的拟订;
(二)负责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事项的核定和动态管理;
(三)组织编写受理事项办事指南;
(四)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为3人。设首席代表岗位1名,受理岗位1名,均由我委行政审批科派驻;咨询岗位1名,由全委各专业审批科室轮流值班。
第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凡本委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关系密切的行政审批,应当通过委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第六条
第二章 现场或公文交换收件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统一受理。我委所有进厅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由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通过葫芦岛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业务受理系统,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办结、送达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委办公室通过公文交换收到的属于委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行政服务中心通过葫芦岛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系统办理。
第八条
第九条 网上办理。申请人在我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属于我委受理范围的,初步审查后,由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录入,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清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电子和纸质申报材料转给承办处室进行复审。不属于我委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将材料退回。
作出前款处理时存在无法确认或者疑问等情形的,应与承办科室沟通,由承办科室研究确定。
第十条 承办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复审和受理,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并将有关文书送我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事项属于我委受理范围,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档)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科室作出网上“受理”处理,并填写《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属于我委受理范围,但申报材料(或电子文档)存在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问题的,承办科室作出网上“补正”处理,明确说明收件补件意见、需要补件的材料;并填写《一次性告知表》;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承办科室作出网上“不予受理”处理,并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应到我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补件材料,由我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再次出具《收件清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补件材料转交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再次启动复审和受理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受理通知书》,送我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内发出告知申请人;仍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送我委行政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内发出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审批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节能评估与审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阶段不计时。承办科室应当落实限时办结制度,除存在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特殊环节外,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完成。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应在承诺期限届满3日前填写《延期审批表》,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上传领导签批意见,系统自动提取延期理由和期限等信息告知申请人。
送相关科室会签的,会签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第十三条 受理后审查过程中,需要委托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现场勘查、征求省直或市县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听证或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在网上作出“论证评估”设置,并填写具体事由和所需的合理时间,原则上各环节累计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系统自动提取相应具体事由和期限等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设定时限内相关事项一经完成,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结果之日即将申请事项“重启”。
申请事项已经完成委内审查,需上报省发改委待批准的,承办科室可在网上作出“上报”处理。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省发改委批复后即将申请事项“重启”。
申请人需根据评估或论证结果等修改补正申报材料的,承办科室应当在网上做出“补正”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补正期限。补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日,且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承诺的时限内。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窗口送达。申请事项经承办科室审核、会签、委领导审批或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完成审批程序的,承办科室人员通知我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批准文件原则上通过邮局寄送,也可以根据申请人需要,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供现场领取服务,并进行领取登记处理。
第十七条 整个办理过程,申请人可根据申报号和查询密码,通过葫芦岛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申请事项办理的相关信息。在办理过程中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向申请人实时告知办理进度。
第十八条 批准文件应在互联网本委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但依法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网上申报事项的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登录“葫芦岛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对申报事项办理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第二章规定。
第二十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文档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承办科室,由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同上第十条分类处理。
预审工作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文档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确定受理的,由承办科室通过系统,填写统一编号的《受理通知书》,送我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下载打印《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到现场领取的,由我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打印并交付。
对于需要补件,或者预审通过但需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申请人未在10日内完成补件或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的,承办科室可通知我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网上作出“退件”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内的事项,委各承办科室不得自行收件。对于违反要求的项目,委办公室不予核稿,需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不予上会研究。
依法应当先经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本委决定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委承办科室应当会同办公室,在批文印发之日起20日内,完成案卷归档工作。其中,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案卷归档应符合国家发改委《投资项目审批执法案卷标准》的要求。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三)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并联审查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办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理事项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附件:2
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驻市行政服务中心
工作管理制度
服务对象到我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系业务、咨询时所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本部门业务和工作流程,了解中心其他窗口的工作范围,以便更好地履行首问责任制。必要时,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承诺及时办理。
即办件按所办申请事项的审批程序,办结相关审批手续;承诺件及时通知窗口负责人,由窗口负责人负责转报、督促需本单位领导和其他部门审核办理的事项,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做好与申请人之间的联络沟通,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委行政服务中心受理范围内的审批服务事项都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要以提高效能为原则,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结。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延误审批服务工作的正常办理。对申请人办理事项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给当事人造成办事延误的,由窗口负责人对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延误的,责令改正或完善补办;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通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造成行政相对人投诉,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建议委领导将其调离窗口岗位。
如出现违规审批、越权审批,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不作为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3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市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准则
为更好地提供便民服务,树立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专业、文明、高效的职业形象,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如下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窗口工作人员要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及政策,熟悉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规范、高效、便民、廉洁”的服务宗旨,塑造良好的政务形象。
第二条 严格自律,真诚服务。严格办事程序,不得擅做主张、自行其事。要树立服务对象至上、信用第一的服务意识;坚持“先外后内、先急后缓”的原则,对待服务对象要热情主动、耐心周到,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行为规范,技能熟练。语言文明,佩证上岗;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操作技能,处理业务认真、准确、快捷、高效。
第四条 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脱岗。上岗时间严禁玩手机、玩游戏、炒股及串岗聊天;严禁在电脑上查看与工作无关信息。
第五条 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微笑着主动起立,热情待人;回答问题要心平气和,语句清晰音量适中,语言文雅、礼貌。
第六条 当服务对象咨询时,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对咨询的问题难以解答时,应致歉并联系有关人员给予答复;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的事项,应耐心解释,详细说明原因。
第七条 妥善处理分歧,谦和礼让。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倾听,不以任何理由予以争辩。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必要时向窗口负责人汇报,予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爱护工作环境,保持服务台面、办公桌面干净、整洁;自觉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大厅的工作秩序。
第九条 精诚合作、密切配合。窗口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服从大局,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工作,为政务事业发展勇于奉献。
第十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做到勤政廉洁,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求真务实、不断创新。窗口工作人员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开展服务创新,实现一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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